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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中金簡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秝綾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列附表,應更正補充如本裁定之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援引之附件,漏列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核屬誤載範圍,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補充如附表所示內容。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許仁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是否
提告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報告機關
案號
1
呂學棋
於111年5月30日某時,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呂學棋推薦投資平臺,致被害人呂學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投資。
111年8月12日9時40分許
38萬元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112年度偵字第1155號
2
洪育琳
於111年7月25日某時,詐欺集團成員經由IG暱稱「Zhangmingya」結識告訴人洪育琳後,以LINE暱稱「ALin」加告訴人洪育琳好友後,以LINE向告訴人洪育琳謊稱可介紹投資改善經濟狀況云云,並向告訴人洪育琳投資推薦投資平臺,致告訴人洪育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投資。
111年8月10日20時39分許
3萬元
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
112年度偵字第4392號
111年8月10日20時47分許
3萬元
111年8月10日20時53分許
3萬元
111年8月10日20時56分許
1萬元
111年8月12日9時10分許
13萬元
3
張敏華
於111年7月29日11時6分許前某時,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告訴人張敏華推薦投資平臺,致告訴人張敏華陷於錯,依指示匯款投資。
111年8月10日14時53分許
40萬元
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
112年度偵字第439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