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17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宥升
林忠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47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忠棋、王宥升分別係址設臺中市○區○○街00號1樓禾晨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禾晨公司)之負責人及工程人員,被告林忠棋對被告王宥升負有監督義務。緣無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無敵公司)向交通部通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承包該處111年度交通控制設施維護改善工程,再轉包予禾晨公司,被告林忠棋因而指派被告王宥升於民國111年6月15日晚上8時46分許,駕駛禾晨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前往臺中市霧峰區中投公路11.8公里處,將該車停放在內側車道,更換設於中央分隔帶之車輛偵測器。詎被告林忠棋、王宥升本應注意道路因施工、養護或其他情況致交通受阻,應視需要設置各種標誌或拒馬、交通錐等,夜間應有反光或施工警告燈號,必要時並應使用號誌或派旗手管制交通,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均疏未注意及此,僅由被告王宥升在所停放車輛後方40公尺處擺設4個交通錐,未依規定在距離所停放車輛10至100公尺處設置具反光性能之標誌車,並設置閃光警告燈號。適告訴人邢一全於同日21時3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中投公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貿然前行,告訴人所駕車輛之左前車頭遂撞上被告王宥升所停放上開車輛之右後車尾,告訴人因此受有左側遠端鎖骨骨折、左側脛骨平臺骨折、鼻骨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2人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林忠棋與告訴人業已成立調解,告訴人並於000年0月0日出具聲請撤回告訴狀撤回本件過失傷害之告訴,有調解結果報告書、聲請撤回告訴狀、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9至61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蔡咏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