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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簡上字第2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冉心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112年度中交簡字第1190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2年度偵字第24936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審判範圍之說明:
   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參諸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之立法理由,宣告刑、數罪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倘若符合該項規定,已得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於上訴人明示僅就宣告刑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得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宣告刑量定妥適與否的判斷基礎。而對於簡易判決提起之上訴,亦準用前開規定,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所明定。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冉心蕙(下稱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明白表示僅對於原審判決量刑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交簡上卷第45、59頁),依前揭說明,本院僅須就原判決所諭知之「刑」有無違法不當進行審查,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所處之刑部分。至於原判決關於犯罪事實部分之認定,及其證據取捨、論罪(本案並未諭知保安處分及沒收),因與本案「刑」之判斷尚屬可分,且不在上訴人明示上訴範圍之列,即非本院所得論究。
二、本院據以審查原判決量刑合法、妥適與否之犯罪事實及罪名,均如原審判決之記載(如附件)。
三、上訴意旨略以:本件同案被告連國雄為肇事主因,上訴人為肇事次因,原審判決未依車禍鑑定意見所載之肇事責任比例量刑,給予上訴人及同案被告連國雄不同之刑度,認原審量刑過重,請求將原判決撤銷,另為適當之判決等語。
四、按量刑之輕重,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則不得遽指為違法;又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法院對於下級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6696號及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由上可知,法律固賦予法官量刑輕重之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並非得以任意或自由為之,仍應受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必須符合法律授權之目的,並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法律感情及慣例所規範。  
五、經查,上訴人所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其法定刑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原審以上訴人涉犯過失傷害罪,罪證明確,考量上訴人於肇事後,在未有偵查犯罪職權之警察知悉前,親自或託人電話報警時,報名其等姓名、地點、請警方前往處理等情,合於自首之要件,而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審酌上訴人及同案被告連國雄因本件過失傷害之犯行,致使告訴人因而受有傷害之程度非輕,另考量上訴人及同案被告連國雄就本案車禍事故之過失程度等情,並參酌上訴人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上訴人與告訴人間因調解條件差距過大而無法達成調解之情況,兼衡上訴人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上訴人有期徒刑2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且已參酌各項量刑事由,量刑亦稱妥適,難謂有何違法失當之處。至上訴意旨所指,原審未依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下稱意見書)所認定之肇事責任比例量刑,此部分原審亦已與其他量刑事由一併列入考量,尚不能僅因意見書之鑑定意見認上訴人為肇事次因,量刑與同案被告無異,即認原判決量刑過重,從而,原審業已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而為刑之量定,並未逾越公平正義之精神,亦無濫用裁量職權情事,自與罪刑相當原則無悖,核無不合,難認原審判決之量刑有何過輕之不當。是上訴人,以前詞指摘原審判決量刑過重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4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黃怡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蔡咏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