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4號
原 告 陳建瑞
葉士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冠亨律師
被 告 施坤定 籍設新北市○○區○○○道0段0號0樓 (新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363號;原案號111年度交易字第14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原告全球旭能有限公司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行判決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張雅涵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