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1號
原 告 黃奇彥
被 告 楊侑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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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楊忠鑫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742號肇事逃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楊侑勳被訴肇事逃逸等案件,經原告黃奇彥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鈺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