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61號
原 告 洪志明
送達代收人 許景鐿
被 告 富瑜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瑜
被 告 林子凱
上列被告因過失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7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蔡至峰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