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90號
原 告 唐有德
被 告 蔡甄晏
上列被告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寫之顯然錯誤,茲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第2至4行「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過失傷害部分業由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顯係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張意鈞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