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95號
原 告 陳芯縈
被 告 洪文平 住○○市○○區○○路0段0000巷00弄00 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769號;原案號:112年度交易字第14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吳逸儒
法 官 林秉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東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