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AB000-A111421(真實姓名、住居所均詳卷)
原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AB000-A111421A(真實姓名、住居所均詳卷)
AB000-A111421C(真實姓名、住居所均詳卷)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憲森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1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陳嘉凱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