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勞安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杰生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慧秋
選任辯護人 吳灌憲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中勞安簡字第1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3428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杰生企業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5樓之1,下稱杰生公司,代表人為李慧秋,原代表人李賓彬已於民國110年8月21日死亡,其涉嫌過失致重傷及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等案件,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以燃料導管安裝工程等為營業項目,雇用楊睿玄、金進榮、李宗憲為公司員工,屬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3款所定之雇主。於109年間,杰生公司與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街00號,下稱欣中天然氣公司,代表人為林高德,其涉嫌過失致重傷及過失致死案件,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簽訂「天然氣管線工程承攬契約」,由杰生公司承攬欣中天然氣公司之天然氣導管安裝及維修工程,合約期限自109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於110年8月1日,欣中天然氣公司接獲臺中市○區○○路000號住戶來電反應無瓦斯可用,經搶修科工作班人員許祥晃檢查後,驗判係管線漏氣積水,欣中天然氣公司即於110年8月3日,派遣杰生公司人員前往開挖臺中市○區○○路00號前之表外管,確認管線無漏氣但本管有積水,然因當日暴雨無法施工,遂將管線暫時以管塞充填止氣回填,改於110年8月4日,再前往現場進行施工放置取水器(管線內若有積水導致瓦斯供應中斷,可藉由取水器直接抽水,恢復瓦斯正常供應)。迨於110年8月4日上午9時許,李賓彬及楊睿玄、李宗憲、金進榮到場施工,欣中天然氣公司亦派遣助理工程師蔡曜州到場監工,搶修科工作班人員許祥晃攜帶內視鏡到場後,許祥晃另行前往東協廣場處理其他瓦斯用戶案件,李賓彬駕駛怪手開挖前一日已經回填之管溝,現場經蔡曜州判斷有必要施作內視鏡,遂由蔡曜州在路面上操作內視鏡、李賓彬一同在場觀看,惟杰生公司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缺氧性預防規則之規定,本應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置備測定空氣中氧氣濃度之必要測定儀器,並採取隨時可確認空氣中氧氣濃度、硫化氫等其他有害氣體濃度之措施;且應予適當換氣,以保持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在18%以上;亦應使勞工於地下室或溝之內部及其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從事拆卸或安裝輸送主成分為甲烷、乙烷、丙烷、丁烷或此類混入空氣之氣體配管作業時,採取確實遮斷該氣體之設施,使其不致流入拆卸或安裝作業場所;另監督勞工於作業前,應配戴空氣呼吸器等防護器具,然竟未按上開規定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即令在場之楊睿玄、李宗憲、金進榮其中2名員工,進入坑內協助內視鏡穿線、抽線作業,許祥晃處理完東協廣場客戶案件返回現場與蔡曜州、李賓彬一同以內視鏡觀察管內情況確認管內積水後,許祥晃再次離開現場,由蔡曜州回報欣中天然氣公司內視鏡施作完畢,杰生公司人員即著手進行排除積水作業及裝設取水器之工程。於同日上午11時許,由楊睿玄、金進榮進入開挖之坑洞內進行取水器作業,杰生公司仍未依前揭規定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且因瓦斯管線並未先行裝置止氣夾止氣,故2人將瓦斯管線之管塞取下時,旋即導致瓦斯大量逸出,致楊睿玄、金進榮瞬間失去意識,在坑洞外之李賓彬、李宗憲、蔡曜州見狀,立即先後跳入坑洞中搶救,惟仍因吸入大量瓦斯而昏迷。嗣於同日上午11時18分許,現場附近住戶發現上情,旋通報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及警方到場搶救,李賓彬、楊睿玄、金進榮、李宗憲、蔡曜州經分別送醫急救後,李賓彬仍於110年8月21日,因氣體中毒併發缺氧、肺部炎症,因而心肺衰竭死亡;楊睿玄則受有缺氧性腦損傷併雙側肢體無力之重傷害;李宗憲、金進榮(2人過失致重傷部分,未據告訴)亦受有缺氧性腦損傷之傷害;蔡曜州另受有呼吸衰竭、肺炎、硫化氫中毒併腦損傷及水腦等傷害(過失致重傷部分,未據告訴)。
二、案經臺中市勞動檢查處函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本案所引用之被告杰生公司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當事人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簡上卷第51、370頁),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時之狀況,並無違法或不當情事,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調查、辯論,應均具證據能力,合先敘明。至於卷內所存經本院引用為證據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均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杰生公司之代表人李慧秋,固坦承杰生公司有於上開時、地,承攬欣中天然氣公司工程,並因本案事故導致李賓彬死亡、蔡曜州、李宗憲、金進榮受有缺氧性腦損傷之傷害等情,然否認有何違反職業衛生安全法之犯行,辯稱:本件事故發生原因,係因欣中天然氣公司欲進行內視鏡探漏,而取下止氣夾導致天然氣外洩,內視鏡並非杰生公司所有之設備,不可能由楊睿玄、金進榮操作內視鏡,本件內視鏡探漏工程還沒有完成,尚未輪到杰生公司施作取水器,楊睿玄、金進榮是為了要搶救蔡曜州才會進入管溝等語(見本院簡上卷第48至49頁),經查:
㈠被告有於上開時、地,承攬欣中天然氣公司天然氣導管安裝及維修工程,並因本案事故導致李賓彬死亡、蔡曜州、李宗憲、金進榮、楊睿玄受有缺氧性腦損傷之傷害等情,業據被告代表人供承在卷,並有附表編號1至14、17至18、20至34、36、38至43、46至48、57至58、68所示之非供述證據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之代表人雖否認有何違反職業衛生安全法犯行,並以前詞置辯,惟查:
⒈按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前二項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之標準及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應置備測定空氣中氧氣濃度之必要測定儀器,並採取隨時可確認空氣中氧氣濃度、硫化氫等其他有害氣體濃度之措施。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應予適當換氣,以保持該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在18%以上。但為防止爆炸、氧化或作業上有顯著困難致不能實施換氣者,不在此限。雇主使勞工於地下室或溝之內部及其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從事拆卸或安裝輸送主成分為甲烷、乙烷、丙烷、丁烷或此類混入空氣的氣體配管作業時,應採取確實遮斷該氣體之設施,使其不致流入拆卸或安裝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法第6條第1項第7款、第2項、缺氧症預防規則第4條、第5條第1項、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依經濟部工商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可知,李賓彬原為杰生公司之負責人,其雇用楊睿玄、李宗憲、金進榮為其從事本案工程,是李賓彬與被告分別屬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雇主、同條第4款所稱之事業單位,自有義務依上開規定採取相關職業安全衛生措施,以防免其所雇用之勞工遭受相關職業傷害。又上開關於缺氧危險作業職業安全衛生措施之目的,在於避免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可能遭受之潛在危害,雇主自應於上開危險可能發生時起,開始履行其義務。
⒉依欣中天然氣公司(甲方)與被告(乙方)所簽訂之天然氣管線工程承攬合約(下稱本案天然氣承攬合約)第13條約定:「工程所需施工工具概由乙方自備,並須經甲方查驗合格,工具名稱及數量如附件」、第29條約定:「一 、承攬人應提供再承攬人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具;對於工作場所有危險之虞者,應設置足夠安全設施。」本案天然氣承攬合約附件之使用工具設備名稱暨數量表中包含:11.止氣夾、20.空氣呼吸器、24.空氣壓縮機、33.氧氣濃度測定器、34.送風機(見他字第5601號卷一第251至268頁)。是以上開安全設備,均由被告自備,並且必須於施工時確實設置及使用,方能認已盡上開防免職業災害之注意義務。
⒊又依欣中天然氣公司113年9月27日刑事陳報狀之記載,「內視鏡操作作業流程」如下:1.PE天然氣管線止氣、2.將內視鏡機組之螢幕連接於捲線器,然後捲線器的內視鏡鏡頭穿過要塞住天然氣管線管口之管塞、3.在止氣夾繼續夾住天然氣管線之前提下,將有內視鏡鏡頭穿過的管塞、塞住天然氣管線口,再以油布封住管口、並以PVC膠帶纏繞管口,將管塞固定在天然氣管、4.在有內視鏡鏡頭穿過的管塞固定於天然氣管口而天然氣管線成為封閉之狀態後,原先設置於天然氣管線之止氣夾才移除,此時內視鏡鏡頭始得深入天然氣管線內、5.延伸進入天然氣管線之內視鏡鏡頭線傳送畫面至螢幕,工作人員透過螢幕觀看天然氣管線內之狀況、6.將止氣夾重新夾回天然氣管線,才將內視鏡鏡頭從天然氣管線抽回(見本院簡上卷第202至204、233至237頁);「PE取水器組件及裝設作業流程說明示意圖」記載,在天然氣管線上設置取水器之標準作業流程如下:須先在天然氣管所在路面進行開挖,使封閉路面成為「露天管坑」,而使天然氣管線呈現露天可見之狀態,再由人員在管坑內依序進行以下步驟:1.丈量取水器長度、2.放樣預定切管位置(自預定中心點,往二側各測量取水器長度之1/2,作為預定切管之位置)、3.放置止氣夾、4.止氣夾確實止氣施工後,開始依量測放樣預定切管位置切管、5.取水器刮除氧化膜,避免電融不完全造成漏氣、6.取水器清潔(使用酒精擦拭取水器,避免管面沙塵影響電融造成漏氣)、7.天然氣管線清潔(使用酒精擦拭取水器,避免管面沙塵影響電融造成漏氣)、8.量測預定使用電融接頭之長度、9.天然氣管線放樣、10.取水器放樣、11.放置電融接頭,將電融接頭兩端槌齊管體兩端切口、12.放置取水器,並將二側接頭往取水器方向敲擊組合、13.電融:將電融機上的電融線插上接頭電融端口,加熱電融讓管線、取水器與接頭融為一體、14.待電融結束冷卻融合約20分鐘後,慢慢開啟一側止氣夾、15.泡沫水測漏、檢查是否有電融不完全造成漏氣、16.完工:拆除止氣夾。又因取水器係在天然氣管線上施作,為保障施工人員安全,除預計設置取水器之天然氣管線除須設置止氣夾止氣外,施作之工區必須設置及使用送風機,以確保露天管坑內空氣流通無危險(見本院簡上卷第202、213至225頁);證人欣中天然氣公司維護科科長秦啟明於本院具結證稱,內視鏡本身都是我們公司的監工在操作,但會請包商在管溝內協助穿線、抽線等語(見本院簡上卷第309頁);證人即欣中天然氣公司工作班班長許祥晃亦於偵查中證稱,110年8月4日施工前我有帶內視鏡到場,我到的時候洞已經挖的差不多了,當時是李賓彬在操作怪手等語(見偵字第34284號卷第57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內視鏡要3個人以上才能操作,我第二次回到現場瞭解情況,當時我看到蔡曜州在操作內視鏡,李賓彬也一起在旁觀看,管溝內有被告公司員工在負責穿線與拉線等語(見本院簡上卷第281至282頁),是以110年8月4日預計之工程順序為由被告公司開挖管溝,由被告公司員工協助蔡曜州操作內視鏡,再由被告公司員工施作取水器等情,堪予認定。
⒋證人秦啟明復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證稱,我在110年8月4日10時44分、46分有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蔡曜州通話,蔡曜州在第一通電話時,告知我已經在收內視鏡了,因為收訊不好才又打了第二次,蔡曜州向我回報在往自由路方向30米處,丁字鑄鐵管處塞了一塊疑似木頭的東西,我回答如果不影響供氣,就等汰換計畫時再行處理,今天先施作取水器等語;證人許祥晃復於審理程序證稱,我第三次回到現場時,我們的工作人員都搭乘救護車離開了,當時內視鏡已經捲起來收好放在旁邊,看起來是不會再使用的狀態等語(見本院簡上卷第273至274、302至304、306至309頁),並有欣中天然氣公司維護科群組及秦啟明與蔡曜州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參(見他字第5061號卷一第379頁),則案發當日欣中天然氣公司業已完成內視鏡探漏作業等情,亦堪認定。
⒌上開工程之進行既為一連續之過程,依前開說明,自開挖管溝完成後,管溝內即因可能充斥溢漏之天然氣氣體,而成為缺氧空間,被告自應於開挖管溝完成後,立即履行上開義務,設置安全設備,以確保管溝空氣流通避免缺氧,然證人許祥晃復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我在110年8月4日總共到現場3次,第一次是送內視鏡去現場,到場的時候杰生公司已經把路挖的差不多了,當時我沒有特別注意到現場環境,我便去東協廣場服務其他用戶,服務完東協廣場用戶後,我第二次回到現場瞭解情況,我看到蔡曜州在操作內視鏡,李賓彬也一起在旁觀看,管溝內有被告公司員工在負責穿線與拉線,因為送風機、防毒面具、氣體探測儀等安全設備應該要放在管溝洞口旁邊,但我在現場並沒有看到這些設備,我也沒有印象有聽見送風機運作的聲音,後來我第三次回到現場,是接獲維護科長官劉宥瑜股長來電問我有沒有在現場,我到場時看到消防隊已經到了,我就帶著呼吸器,並設置自己攜帶之送風機,進入管溝協助止氣,現場並沒有看到止氣夾、被告公司設置之送風機、氣體探測儀等安全設備等語(見本院簡上卷253至293頁),核與消防隊到場時搶救現場照片管溝附近均未見送風機等安全設備之情形相符(見他字第5601號卷一第119至129、他字第925號卷第33頁),衡以救災現場爭分奪秒,當無可能先由消防員或其他到場人員將上開安全設備收妥後再行搶救,是以被告於110年8月4日開挖本案管溝完成後至開始施作本案取水器工程,自始並未設置上開安全設備之事實,應堪認定。
⒍被告之辯護人雖一再以,本件事故發生原因,係因欣中天然氣公司欲進行內視鏡探漏,而取下止氣夾導致天然氣外洩,管塞係由被告所準備,被告所提供之管塞並無穿孔,欣中天然氣公司不可能塞著管塞施作內視鏡,且內視鏡並非杰生公司所有之設備,不可能由楊睿玄、金進榮操作內視鏡,本件內視鏡探漏工程還沒有完成,尚未輪到杰生公司施作取水器,楊睿玄、金進榮是為了要搶救蔡曜州才會進入管溝等語,為被告辯護。然欣中天然氣公司當日已經完成內視鏡探漏作業等情,業已認定如前,況依前開說明,取水器施作工程為連續過程,被告應自開挖時起履行其設置安全設備之義務,而非如辯護人所稱得以「分段式」履行其設置安全設備及措施之注意義務;又依欣中天然氣公司113年9月27日刑事陳報狀所提供之「內視鏡操作作業流程」照片可知,確實存有可以穿孔之管塞,此與被告113年11月13日庭呈之實心管塞顯為不同用途(見本院簡上卷第374、385至392頁),被告自始並未履行其設置安全設備義務,及內視鏡之標準操作流程,係以有穿孔之管塞封住管口、移除止氣夾後,再將內視鏡線頭穿入天然氣管線內進行查探等情,均已認定如前,則被告辯護人之主張難以採信。至於被告之代表人稱,當日一定有設置上開安全設備,因為與欣中天然氣公司之合約中有詳細記載等語(見本院卷第114至115頁),並無實據,亦與前述證人許祥晃證述及其餘卷內證據相左,亦非可採。
㈢綜上所述,被告代理人前揭所辯,無從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為法人,因違反上開規定,致發生同法第37條第2項第1款與第2款之死亡災害、災害之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之職業災害,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之違反應有防止危害安全衛生設備規定,致發生職業災害罪,依同法第41條第2項規定,應科以同條第1款之罰金。
㈡原判決認定被告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犯行,事證明確,適用論罪科刑之相關法律規定,並已審酌被告承攬欣中天然氣公司之天然氣導管安裝及維修工程,於勞工在裝有天然氣管線、通風不充分之坑洞內部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並未依職業安全法及缺氧性預防規則之規定,置備測定空氣中氧氣濃度之必要測定儀器,並採取隨時可確認空氣中氧氣濃度、硫化氫等有害氣體濃度之措施,並給予適當換氣,以保持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在18%以上,且於從事拆卸輸送天然氣(主要成份為甲烷,並含有少量之乙烷、丙烷、丁烷等碳氫化合物及少量之不燃性氣體)之配管作業時,亦未採取確實遮斷該氣體之設施,且未提供在場施作維修工程之勞工,可供配戴之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即令被害人楊睿玄、金進榮進入坑洞內進行作業,顯然輕忽勞工之作業安全,未能善盡管理、監督及預防職業災害發生之責任,因而致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各該被害人分別受有死亡或(重)傷害結果,自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之經營狀況(自111年10月5日起,停業至112年10月4日)等一切情狀,科處罰金新臺幣15萬元(因被告並非自然人,事實上無從易服勞役,毋庸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經核原判決之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被告上訴執詞否認犯罪,要係對原判決已說明事項及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持憑己見而為不同之評價,任意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可採,其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怡如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世豪、蔡明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郭勁宏
法 官 許翔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慧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災害。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發停工之通知。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職業衛生安全法第37條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就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派員檢查。
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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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地檢署110年度他字第5492號卷(下稱他字第5492號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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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市勞動檢查處110年12月13日中市檢綜字第1100019500號函 | |
(二)臺中地檢署110年度他字第5601號卷(一)(下稱他字第5601號卷(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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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市○○○○○○○○○○區○○路00號前瓦斯外洩案現場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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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序表(即楊睿玄等工人於案發現場出現之照片)、檢視器影像截圖 | 他字第5601號卷(一)第109至129頁 他字第8940號卷第129至149頁 |
|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110年8月5日中市消指字第1100043529號函檢附之災害搶救案件紀錄表、救護紀錄表 | 他字第5601號卷(一)第23至41頁 他字第8940號卷第181至19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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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他字第5601號卷(一)第55至77頁 他字第8940號卷第153至175頁 |
| | 他字第5601號卷(一)第55頁 他字第8940號卷第153頁 |
| | 他字第5601號卷(一)第57頁 他字第8940號卷第155頁 |
| | 他字第5601號卷(一)第59頁 他字第8940號卷第157頁 |
| | 他字第5601號卷(一)第61頁 他字第8940號卷第159頁 |
| | 他字第5601號卷(一)第63頁 他字第8940號卷第161頁 |
| | 他字第5601號卷(一)第65至69頁 他字第8940號卷第163至167頁 |
| | 他字第5601號卷(一)第71至73頁 他字第8940號卷第169至171頁 |
| | 他字第5601號卷(一)第75至77頁 他字第8940號卷第173至175頁 |
| 臺中市勞動檢查處110年9月7日中市檢綜字第1100013633號函 | |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10年9月10日勞職衛2字第1100017695號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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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10年9月8日院醫事字第1100012502號函暨檢附之李賓彬、金進榮、蔡曜州相關病歷資料 | 他字第5601號卷(一)第131至177頁 他字第8940號卷第261至291頁 |
| 李賓彬之出院病歷摘要、診斷證明書、消防局救護紀錄表 | 他字第5601號卷(一)第133至145頁 他字第8940號卷第262至272頁 |
| 金進榮之出院病歷摘要、診斷證明書、消防局救護紀錄表 | 他字第5601號卷(一)第147至161頁 他字第8940號卷第273至280頁 |
| 蔡曜州之出院病歷摘要、診斷證明書、消防局救護紀錄表 | 他字第5601號卷(一)第163至177頁 他字第8940號卷第282至291頁 |
| 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110年9月1日中醫醫行字第1100008486號函暨檢附之李宗憲就醫資料 | 他字第5601號卷(一)第179至184頁 他字第8940號卷第213至219頁 |
| 臺中榮民總醫院110年9月3日中榮醫企字第1104202888號函檢附之李賓彬、楊睿玄之病歷摘要及診斷證明書 | 他字第5601號卷(一)第185至211頁 他字第8940號卷第195至211頁 |
| | 他字第5601號卷(一)第187至199頁 他字第8940號卷第197至211頁 |
| | 他字第5601號卷(一)第201至211頁 他字第8940號卷第221至229頁 |
| 澄清綜合醫院110年9月8日澄高字第1100259號函暨檢附之楊睿玄出院病歷摘要及護理紀錄、消防局救護紀錄表 | 他字第5601號卷(一)第213至241頁 他字第8940號卷第231至259頁 |
| 欣中天然氣公司110年10月1日110年養發字第568號函暨檢附之相關證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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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杰生公司與欣中天然氣公司簽訂之天然氣管線工程承攬契約(含承攬商審查表、承攬商基本資料表、雇用員工名冊) | |
| 附件二:欣中天然氣公司瓦斯漏氣申報登記表、維修單維修歷程紀錄查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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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六:杰生公司110年7月3日民生北路與民權路233巷口管線積水取水器施做工程照片(有按照先止氣後作業施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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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八:8月4日杰生公司現場施做設備擷圖(未使用止氣夾及送風器) | |
| 臺中市勞動檢查處110年12月13日中市檢綜字第1100019500號函 | |
(三)臺中地檢署110年度他字第5601號卷(二)(下稱他字第5601號卷(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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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11年1月5日院醫事字第1100018131號函暨檢附之李宗憲、金進榮、蔡曜州診斷證明書 | |
| 臺中榮民總醫院110年12月17日中榮醫企字第1104204322號函檢附之楊睿玄診斷證明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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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111年2月17日中醫醫行字第1110001556號函暨檢附之金進榮就醫相關資料及診斷證明書 | |
| 中山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11年2月22日中山醫大附醫法務字第1110001837號函暨檢附之金進榮、楊睿玄之診斷證明書 | |
| 臺中榮民總醫院111年2月21日中榮醫企字第111420057號函檢附之李宗憲病歷資料及診斷證明書 | |
| 亞洲大學附屬醫院111年2月21日院醫事病字第1110000540號函暨檢附之李宗憲病歷資料及診斷證明書 | |
| 佛教慈濟醫療社團法人臺中慈濟醫院111年2月21日慈中醫文字第1110305號函暨檢附之楊睿玄診斷證明書 | |
| 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111年3月8日中醫醫行字第1110002164號函暨檢附之金進榮診斷證明書 | |
| 林新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111年2月25日林新法人醫字第1110000126號函暨檢附之蔡曜州診斷證明書及診療說明 | |
| 仁愛醫療財團法人臺中仁愛醫院111年3月3日仁中醫事字第11101135號函暨檢附之金進榮診斷證明書及診療說明書 | |
| 亞洲大學附屬醫院111年3月11日院醫事病字第1110000813號函暨檢附之李宗憲診斷證明書 | |
| 林新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111年3月10日林新法人醫字第1110000166號函暨檢附之蔡曜州診斷證明書 | |
| 佛教慈濟醫療社團法人臺中慈濟醫院111年3月14日慈中醫文字第1110392號函暨檢附之楊睿玄診斷證明書 | |
|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11年3月25日院醫事字第110002082號函暨檢附之李宗憲、金進榮、蔡曜州、楊睿玄診斷證明書 | |
|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11年5月20日院醫事字第110006164號函 | |
| 臺中榮民總醫院111年5月5日中榮醫企字第1114201566號函 | |
| 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111年5月2日中醫醫行字第1110004328號函暨檢附之李宗憲就醫回覆摘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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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臺中地檢署110年度他字第8940號卷(下稱他字第8940號卷) | | |
| 楊睿玄之110年11月22日刑事告訴狀暨檢附之相關證據 | |
| 告證1: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檢索之欣中天然氣公司公司基本資料 | |
| 告證2: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檢索之杰生公司基本資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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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證5:楊睿玄診斷證明相關文件影本(相關醫療收據及統一發票…等) | |
| 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541號業務過失致死案刑事判決 | |
| | 他字第8940號卷第65至66頁 他字第8940號卷第373頁 |
| | 他字第8940號卷第67至71頁 他字第8940號卷第374至37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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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市勞動檢查處110年12月13日中市檢綜字第1100019720號函 | |
|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110年12月13日中市消護字第1100070010號函檢附之救護紀錄表 | |
| 楊睿玄之110年12月15日刑事陳報狀暨檢附之楊睿玄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相關病歷資料及診斷證明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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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警職務報告(110年8月21日)及檢附之李賓彬之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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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市第一分局繼中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公務電話紀錄表 | |
|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10年12月17日中市勞資字第1100064513號函暨檢附之金進榮、楊睿玄與杰生公司、欣中天然氣公司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等相關資料 | |
|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0年12月17日中市經公字第1100064729號函 | |
|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0年8月5日中市經公字第1100039328號函 | |
| 欣中天然氣公司110年8月10日110年養發字第433號函暨檢附之欣中公司管線積水搶修工安事件檢討報告 | |
|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0年8月13日中市經公字第1100040703號函 | |
|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年12月23日中市環稽字第1100142317號函暨檢附之陳情案件處理管制單、環境稽查紀錄表 | |
| 楊睿玄之110年11月22日刑事告訴狀檢附之告證3光碟1張 | |
(五)臺中地檢署111年度他字第925號卷(下稱他字第925號卷) | | |
| 臺中市勞動檢查處111年1月20日中市檢綜字第11100007916號函檢附之「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氣管線工程之原事業單位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所僱勞工蔡曜州及承攬人杰生企業有限公司所僱勞工李宗憲、楊睿玄及金進榮發生吸入缺氧空氣受傷重大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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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檢索之杰生公司、欣中天然氣公司基本資料 | 他字第925號卷第55至59頁 偵字第34284號卷第87至88頁 |
| 杰生公司與欣中天然氣公司簽訂之天然氣管線工程承攬契約(含承攬商審查表、承攬商基本資料表、雇用員工名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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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外管與本支管管線漏氣維護搶修作業流程圖、管線取水器積水搶修作業流程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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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4284號卷(下稱偵字第34284號卷) | | |
| 楊睿玄之111年8月31日刑事陳報狀暨檢附之楊睿玄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4284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林高德、李賓彬) | |
(七)本院112年度中勞安簡字第1號卷(下稱勞安簡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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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市政府112年7月24日府授經登字第11207445460號函暨檢附之杰生公司股東出讓、改推董事及修正章程變更登記相關資料 | |
| 楊睿玄之112年8月11日刑事附帶民事聲明承受狀暨檢附之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檢索之杰生公司基本資料 | |
(八)本院112年度勞安簡上字第2號卷(下稱本院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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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56號民事裁定(聲請人:楊云萱、相對人:楊睿玄) | |
| 本院電話紀錄表1(電詢楊睿玄恢復情況…回覆以目前在家休養,請外勞照護,因傷勢嚴重,無醫院願收) | |
| 本院電話紀錄表2(電詢金進榮恢復情況…回覆以今日在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開刀,也有在身心科治療,目前由家人幫忙照護) | |
| 本院電話紀錄表3(電詢李宗憲恢復情況…回覆以目前在家休養) | |
|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13年6月3日院醫事字第1130004998號函 | |
| 金進榮之113年9月3日刑事陳述意見狀暨檢附司法機關委託鑑定案件-鑑定意見書 | |
| 欣中天然氣公司113年9月27日刑事陳報狀暨檢附相關證據 | |
| 附件一:本公司「110年8月10日管線積水搶修工安事件檢討報告」(彩色版) | |
| 附件二:「PE取水器組件及裝設作業流程說明示意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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