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林玉立
訴訟代理人 林婉婷律師
被 告 于承志
蔡育時
賴文輝
鑫利開發事業有限公司(已解散)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祥洲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1年度原訴字第1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吳欣哲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