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民(已死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3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扣案物名稱及數量」欄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扣案物名稱及數量」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544號被告陳世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45.15公克、111年安保字第1033號編號3)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㈡被告陳世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329號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下同)112年4月14日確定。而扣案之吸食器、殘渣袋,均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於偵訊中自承,並為供被告本件犯行所用之物(111年度保管字第4244號編號1、2),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明文定之,且參照刑法第40條第3項之立法理由,因沒收修正後已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故宣告不必然須附隨於裁判為之,若犯罪行為人因死亡、曾經判決確定、刑法第19條等事由受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者,或因刑法第19條、疾病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者及免刑判決者,均可單獨宣告沒收之。
三、經查:
㈠被告陳世民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0544號提起公訴,因被告於112年7月6日死亡,經本院於112年7月18日以112年度易字第1593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等情,有前揭刑事判決書、起訴書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第四級毒品氯麻黃、麻黃、假麻黃及氯假麻黃等成分,有111年安保字第1033號扣押物品清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附卷可稽(見執聲卷第11、35~37頁),足認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上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固亦含有第四級毒品成分,惟因與前述第二級毒品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諭知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殘留其上之毒品難以析離,應一併整體視為毒品,而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即無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附此敘明。
㈡被告陳世民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20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被告抗告,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毒抗字第24號裁定駁回抗告而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4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3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見執聲卷第15~16頁)。然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因未檢驗或送驗,卷內復無其他證據證明該等扣案物含有毒品成分而無法析離,是無證據認該等物品屬違禁物,且亦難認係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惟上開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乙節,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執聲卷第22~23頁),是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同法第40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是聲請人就該等扣案物品聲請宣告沒收,依法要無不合,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思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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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麻黃、氯麻黃、氯假麻黃成分之淡灰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45.15公克,及包裝袋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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