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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廷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貳伍玖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被告林廷遇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2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乙包(驗餘淨重0.0259公克,該署111年度毒保字第577號),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2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並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1 份附卷可考,而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有該院111年9月1日草療鑑字第1110800445號鑑驗書1 份附卷可稽(見毒偵卷第71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而盛裝上述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外包裝袋1個,因無論依何種方式,包裝袋內仍有極微量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留而無法析離,故該外包裝袋亦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應與所盛裝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鑑驗所耗損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