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34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明坤
林碧連
主 文
本件康明坤、林碧連部分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案雖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康明坤、林碧連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定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郭勁宏
法 官 許翔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