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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34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明坤



            林碧連



  主  文
本件康明坤、林碧連部分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案雖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康明坤、林碧連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定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郭勁宏
                  法 官  許翔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