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38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弘奇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4時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續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