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智簡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宏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25號、112年度偵字第9973號),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罪(112年度智訴字第4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侯宏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及補充理由書之記載外(按起訴書漏載附表,業以補充理由書補充附表),另補充更正如下所述:
(一)犯罪事實部分:
⒈犯罪事實欄第9至10行原記載「…,基於意圖販賣而輸入之犯意,…」等語,應更正為「…,基於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等語。
⒉犯罪事實欄第10至12行原記載「…,向大陸地區之不詳賣家訂購仿冒蘋果公司商標之ipad、ipad mini、iphome手機。…」等語,應補充更正為「…,向大陸地區之不詳賣家訂購印有仿冒蘋果公司商標之ipad平板電腦40件、ipad mini平板電腦5件、iphone手機46支。…」等語。
⒊犯罪事實欄第4行至第5行原記載「…。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委託不知情之貨運公司及報關行辦理輸入手續後,辦理上開貨物通關事宜。…」等語,應補充更正為「…再由上開大陸賣家委託不知情之佳羿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報關行),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申報進口而輸入前揭貨品(報單號碼CR096802F158、分提單號YZ000000000、併袋號碼6802F158;報單號碼CR096802F158、分提單號YZ000000000、併袋號碼6802F158;報單號碼CR096802F159、分提單號YZ000000000、併袋號碼6802F159;報單號碼CR096802F159、分提單號YZ000000000、併袋號碼6802F159;報單號碼CR096802F160、分提單號YZ000000000、併袋號碼6802F160)。…」等語。
⒋犯罪事實欄第4行原記載「…,偽簽『彭俊翔』之署押,…」等語,應補充更正為「…,接續偽簽『彭俊翔』之署押,…」等語。
⒌補充理由書補充之附表原記載附表編號25之簽名數為8枚,應更正為7枚;附表編號26之簽名數為1枚,應更正為2枚。
(二)證據部分:
⒈被告侯宏忠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見本院智訴字卷第41、71頁)。
⒉扣案之ipad平板電腦40件、ipad mini平板電腦5件、iphone手機46支。
(三)理由部分:
⒈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⒉被告於附件附表編號1、3、6至12、15、17至19、22至26、28、32、34所示之時間,於同一日數次行使載有「彭俊翔」名義之偽造私文書,均係基於同一犯意,於密切接近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被告就附件附表所示之各日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乃於不同日期出示載有「彭俊翔」名義之簽收單,客觀上明顯可分,且犯意各別,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自應分論併罰。
⒊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能,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為圖利益,竟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稀釋商標之價值,而損及該商標權人之權益,並為規避查緝,而偽造他人署押及私文書,所為誠屬不當,應予嚴懲,衡以被告業已坦承犯行,暨其除本案外尚有違反商標法之前案紀錄,素行不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見本案智訴字第13至18頁),復參酌參酌被告本案輸入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數量、價值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衡酌被告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⒋沒收部分:
⑴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查本案扣案之ipad平板電腦40件、ipad mini平板電腦5件、iphone手機46支,現由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保管中,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可參(本院智簡字卷第11頁),上揭扣案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⑵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已有明定,復按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亦不論有無搜獲扣案,苟不能證明其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518號裁判意旨參照)。查未扣案如附件起訴書附表所示偽造署押(影本見偵29371號卷第273至309頁),共74枚,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併予宣告沒收。並就上開宣告多數沒收,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併執行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219條、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凱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文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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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侯宏忠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ad平板電腦肆拾件、ipad mini平板電腦伍件、iphone手機肆拾陸支,均沒收。 | |
| | 侯宏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1所示簽收單上之偽造「彭俊翔」署押貳枚,均沒收。 | 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9371號卷宗(下稱偵29371號卷)第273頁 |
| | 侯宏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2所示簽收單上之偽造「彭俊翔」署押壹枚,沒收。 | |
| | 侯宏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3所示簽收單上之偽造「彭俊翔」署押伍枚,均沒收。 | |
| | 侯宏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4所示簽收單上之偽造「彭俊翔」署押壹枚,沒收。 | |
| | 侯宏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5所示簽收單上之偽造「彭俊翔」署押壹枚,沒收。 | |
| | 侯宏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6所示簽收單上之偽造「彭俊翔」署押壹枚,沒收。 | |
| | 侯宏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7所示簽收單上之偽造「彭俊翔」署押貳枚,均沒收。 | |
| | 侯宏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8所示簽收單上之偽造「彭俊翔」署押貳枚,均沒收。 | |
| | 侯宏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9所示簽收單上之偽造「彭俊翔」署押貳枚,均沒收。 | |
| | 侯宏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10所示簽收單上之偽造「彭俊翔」署押貳枚,均沒收。 | |
| | 侯宏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11所示簽收單上之偽造「彭俊翔」署押參枚,均沒收。 | |
| | 侯宏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12所示簽收單上之偽造「彭俊翔」署押壹枚,沒收。 | |
| | 侯宏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13所示簽收單上之偽造「彭俊翔」署押壹枚,沒收。 | |
| | 侯宏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14所示簽收單上之偽造「彭俊翔」署押壹枚,沒收。 | |
| | 侯宏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15所示簽收單上之偽造「彭俊翔」署押貳枚,均沒收。 | |
| | 侯宏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16所示簽收單上之偽造「彭俊翔」署押壹枚,沒收。 | |
| | 侯宏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17所示簽收單上之偽造「彭俊翔」署押貳枚,均沒收。 | |
| | 侯宏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18所示簽收單上之偽造「彭俊翔」署押參枚,均沒收。 | |
| | 侯宏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19所示簽收單上之偽造「彭俊翔」署押參枚,均沒收。 | |
| | 侯宏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20所示簽收單上之偽造「彭俊翔」署押壹枚,沒收。 | |
| | 侯宏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21所示簽收單上之偽造「彭俊翔」署押壹枚,沒收。 | |
| | 侯宏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22所示簽收單上之偽造「彭俊翔」署押柒枚,均沒收。 | |
| | 侯宏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23所示簽收單上之偽造「彭俊翔」署押參枚,均沒收。 | |
| | 侯宏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24所示簽收單上之偽造「彭俊翔」署押貳枚,均沒收。 | |
| | 侯宏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25所示簽收單上之偽造「彭俊翔」署押柒枚,均沒收。 | |
| | 侯宏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26所示簽收單上之偽造「彭俊翔」署押貳枚,均沒收。 | |
| | 侯宏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27所示簽收單上之偽造「彭俊翔」署押壹枚,沒收。 | |
| | 侯宏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28所示簽收單上之偽造「彭俊翔」署押貳枚,均沒收。 | |
| | 侯宏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29所示簽收單上之偽造「彭俊翔」署押壹枚,沒收。 | |
| | 侯宏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30所示簽收單上之偽造「彭俊翔」署押壹枚,沒收。 | |
| | 侯宏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31所示簽收單上之偽造「彭俊翔」署押壹枚,沒收。 | |
| | 侯宏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32所示簽收單上之偽造「彭俊翔」署押貳枚,均沒收。 | |
| | 侯宏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33所示簽收單上之偽造「彭俊翔」署押壹枚,沒收。 | |
| | 侯宏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34所示簽收單上之偽造「彭俊翔」署押參枚,均沒收。 | |
| | 侯宏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35所示簽收單上之偽造「彭俊翔」署押壹枚,沒收。 | |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125號
112年度偵字第9973號
被 告 侯宏忠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鎮○路00號(臺中○
○○○○○○○○)
居臺中市○○區○○○路00巷00弄0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侯宏忠明知商標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號及第00000000號之「APPLE Logo」及「iPhone」商標圖樣,均係美商蘋果電腦公司(下稱蘋果公司)所有,並經該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而取得指定使用於手機等商品,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於商標專用期間內,未得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迄今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又各該商標專用權人所生產之手機商品,在國內外行銷多年,品質著有信譽,廣為業界及一般消費大眾所共知。詎其竟未經上開商標權人同意,基於意圖販賣而輸入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1月2日前不詳時間,向大陸地區之不詳賣家訂購仿冒蘋果公司商標之ipad、ipad mini、iphome手機。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委託不知情之貨運公司及報關行辦理輸入手續後,辦理上開貨物通關事宜。嗣經臺北關人員會同商標權利代理人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實地查驗貨物鑑定為仿品,而扣得上開貨物,始悉上情。
二、侯宏忠為規避輸入未得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之仿冒商品遭查緝,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附表所示之穩盛物流有限公司(下稱穩盛公司)之簽收單上,偽簽「彭俊翔」之署押,表明彭俊翔已親自簽收包裹後,將該客戶簽收單交還予穩盛公司稽核人員,足生損害於彭俊翔及穩盛公司對於貨物運送稽核管理之正確性。嗣經郭武陽在侯宏忠涉犯之商標法案件中提出附表所示之簽單,始為本署檢察官發覺簽分偵辦,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及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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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及貨物面單照片(報單號碼CR096802F158、分提單號YZ000000000、併袋號碼6802F158;報單號碼CR096802F158、分提單號YZ000000000、併袋號碼6802F158;報單號碼CR096802F159、分提單號YZ000000000、併袋號碼6802F159;報單號碼CR096802F159、分提單號YZ000000000、併袋號碼6802F159;報單號碼CR096802F160、分提單號YZ000000000、併袋號碼6802F160;) | |
|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109年11月23日109國際字第1125號函、鑑定報告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與商標審定號對照表(番定號:商標00000000、商標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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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照片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被告偽造署押而簽名於文書,屬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復另論。被告違反商標法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係犯意各別,請分論並罰。至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檢察官 黃彥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魅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