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智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風雅小舖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名玉
被 告 朱加其
訴訟代理人 林羿帆律師
何彥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因原告提出「民事撤回起訴狀」撤回起訴,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