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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4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火川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補充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已
    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緝字594號起訴書附表所載之犯罪事實予以判決論罪科刑,然於引用該起訴書時,漏列如附件所示之該起訴書附表,此為顯然錯誤,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更正補充如附件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緝字594號號起訴書附表
編號
時間
交付方式
金額
1
110年6月7日7時30分許
交由王馨慧轉交與陳火川
2萬1000元
2
000年0月0日下午某時
交由王馨慧轉交與陳火川
1萬元
3
110年6月7日16時50分許
以無摺存款之方式,存至陳火川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4
110年6月8日15時41分許
以無摺存款之方式,存至陳火川之臺北復興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5000元
5
110年6月8日16時42分許
以無摺存款之方式,存至陳火川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