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2號
原 告 百老匯旅館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貞蓮
被 告 楊天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01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陳怡珊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