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67號
原 告 謝佳穎
被 告 羅文呈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黃品瑜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