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527號
原 告 吳素慧
被 告 蔡靜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915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陳怡珊
法 官 方星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