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541號
原 告 李昱賢
被 告 白書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79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陳怡秀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