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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6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祺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祺瑤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祺瑤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先後經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編號5、編號9至編號1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4、編號6至編號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受刑人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簽名並蓋印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查,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於法相符,應予准許。又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爰在此量刑內部界限之範圍中,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質、所犯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節,以及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後,受刑人表示請合併定較輕刑度之意見,依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加以衡量,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美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附表:受刑人賴祺瑤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月31日至109年2月1日
109年5月25日
109年3月30日至109年3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0563、30134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0563、30134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0563、3013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3151號
109年度易字第3151號
109年度易字第3151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24日
109年12月24日
109年12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3151號
109年度易字第3151號
109年度易字第315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4月26日
110年4月26日
110年4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註
①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382號(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②編號1至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3275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9年6月3日至109年6月14日
109年11月23日
109年8月14日至109年10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9547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9547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7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992號
110年度易字第21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11號
判決日期
110年8月31日
110年3月29日
111年2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992號
110年度易字第21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1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8月31日
110年4月27日
111年2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是
均否
備註
①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851號(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②編號1至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3275號)
①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097號(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②編號1至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3275號)
①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270號(編號6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②編號1至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3275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判2次)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判3次)
 犯  罪  日  期
①109年11月9日
②109年11月13日至109年11月16日
109年10月29日
①109年9月26日至109年10月20日
②109年11月1日至109年11月2日
③109年11月23日至109年11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7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7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7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1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1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11號
判決日期
111年2月22日
111年2月22日
111年2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1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1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1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2月22日
111年2月22日
111年2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是
備註
①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270號(編號6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②編號1至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3275號)
①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270號(編號6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②編號1至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3275號)
①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271號(編號9至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②編號1至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3275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偽造文書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判3次)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2月3日
①109年8月14日至109年10月8日
②109年9月26日至109年10月20日
③109年10月29日
000年0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7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70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279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1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11號
112年度簡字第63號
判決日期
111年2月22日
111年2月22日
112年4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11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923號
112年度簡字第6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2月22日
111年6月15日
112年8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註
①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271號(編號9至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②編號1至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3275號)
①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218號(編號9至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②編號1至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327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579號(編號12至1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          號
13
(以下空白)

 罪          名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279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63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6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8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579號(編號12至1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