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6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智竣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智竣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智竣犯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而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戴智竣因詐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各1份附於112年度執聲字第3437號執行卷可稽,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48頁)。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及如附表編號2、4所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所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茲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所示案件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3、5所示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幫助一般洗錢罪所處併科罰金刑部分,因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2、4、5所示之罪均無罰金刑之宣告,而無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自無併定應執行刑之問題,仍應與前開所定應執行刑,合併執行之,均附此敘明。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1、2、5所示犯行之犯罪時間相近,且犯罪手法相似,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性較高,另酌以附表編號1、5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編號2之詐欺取財罪、編號3之幫助一般洗錢罪、編號4之詐欺得利罪間,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及侵害法益不同,暨考量各該犯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情狀,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及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1年3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有期徒刑36年10月以下)及不利益變更禁止(編號1至4部分,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2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加計編號5部分,合計有期徒刑5年1月)之內部界限;暨參酌受刑人對本案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情,有本院陳述意見表1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3頁),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附表:受刑人戴智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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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⒈期徒刑1年1月(15罪) ⒉有期徒刑1年3月(6罪) | | |
| | ⒈有期徒刑1年1 月部分(15次):⑴110年2月6日 ⑵110年2月10日 (共4次) ⑶110年2月12日、 110年2月13日 ⑷110年2月15日 ⑸110年3月5日 (共2次) ⑹110年3月6日 ⑺110年3月7日 ⑻110年3月22日 ⑼110年2月17日 ⑽110年4月16日 ⑾110年5月27日 ---------------⒉有期徒刑1年3 月部分(6次) ⑴110年2月20日 ⑵110年2月24日 ⑶110年2月21日 ⑷110年3月28日、 110年3月29日 ⑸110年3月16日 (共2次) | ⒈有期徒刑4月 部分(7 次): ⑴110年2月16日 ⑵110年2月25日 ⑶110年2月7日、 110年2月9日 ⑷110年5月8日 ⑸110年7月12日 ⑹110年3月23日 ⑺110年3月25日 --------------- ⒉有期徒刑3月 部分(36次): ⑴110年2月11日 ⑵110年2月15日 ⑶110年2月24日 (共2次) ⑷110年2月25日 ⑸110年3月2日 ⑹110年3月3日 ⑺110年3月5日 ⑻110年3月21日 ⑼110年2月4日 ⑽110年3月6日 (共2次) ⑾110年3月7日 ⑿110年3月10日 ⒀110年3月11日 ⒁110年2月7日 ⒂110年2月27日 ⒃110年4月13日 (共2次) ⒄110年4月12日 ⒅110年4月17日 ⒆110年5月6日 ⒇110年5月3日 110年5月8日 (共2次) 110年6月12日 110年7月5日 110年6月15日 110年5月23日 110年7月15日 110年6月24日 110年6月20日 000年0月間某 日 110年3月25日 110年3月20日 110年3月27日 | |
|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575 號;110 年度偵字第27928 號(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32838號(移送併辦)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575 號、110 年度偵字第27928 號(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32838號(移送併辦)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932、39659、39903、43243、43305、44681號;111 年度偵第47589、49997、51845、45192號、112年度偵字第850、858、869、12915、22826 號(追加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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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號1至4,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2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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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臺中地檢署112 年度執字第1334 8號 2.編號1至4,經 本院112年度聲 字第3289號裁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 4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