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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6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智竣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智竣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智竣犯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而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戴智竣因詐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各1份附於112年度執聲字第3437號執行卷可稽,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48頁)。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及如附表編號2、4所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所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茲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所示案件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3、5所示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幫助一般洗錢罪所處併科罰金刑部分,因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2、4、5所示之罪均無罰金刑之宣告,而無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自無併定應執行刑之問題,仍應與前開所定應執行刑,合併執行之,均附此敘明。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1、2、5所示犯行之犯罪時間相近,且犯罪手法相似,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性較高,另酌以附表編號1、5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編號2之詐欺取財罪、編號3之幫助一般洗錢罪、編號4之詐欺得利罪間,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及侵害法益不同,暨考量各該犯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情狀,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及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1年3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有期徒刑36年10月以下)及不利益變更禁止(編號1至4部分,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2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加計編號5部分,合計有期徒刑5年1月)之內部界限;暨參酌受刑人對本案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情,有本院陳述意見表1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3頁),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附表:受刑人戴智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加重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幫助一般洗錢
    宣告刑
⒈期徒刑1年1月(15罪)
⒉有期徒刑1年3月(6罪)
⒈有期徒刑4月(7罪)
⒉有期徒刑3月(36罪)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
   犯罪日期
⒈有期徒刑1年1
月部分(15次):⑴110年2月6日
⑵110年2月10日
 (共4次)
⑶110年2月12日、
  110年2月13日
⑷110年2月15日
⑸110年3月5日
  (共2次)
⑹110年3月6日
⑺110年3月7日
⑻110年3月22日
⑼110年2月17日
⑽110年4月16日
⑾110年5月27日
---------------⒉有期徒刑1年3
 月部分(6次)
⑴110年2月20日
⑵110年2月24日
⑶110年2月21日
⑷110年3月28日、
  110年3月29日
⑸110年3月16日
  (共2次)
⒈有期徒刑4月
部分(7 次):
⑴110年2月16日
⑵110年2月25日
⑶110年2月7日、
 110年2月9日
⑷110年5月8日
⑸110年7月12日
⑹110年3月23日
⑺110年3月25日
---------------
⒉有期徒刑3月
部分(36次):
⑴110年2月11日
⑵110年2月15日
⑶110年2月24日
  (共2次)
⑷110年2月25日
⑸110年3月2日
⑹110年3月3日
⑺110年3月5日
⑻110年3月21日
⑼110年2月4日
⑽110年3月6日
  (共2次)
⑾110年3月7日
⑿110年3月10日
⒀110年3月11日
⒁110年2月7日
⒂110年2月27日
⒃110年4月13日
  (共2次)
⒄110年4月12日
⒅110年4月17日
⒆110年5月6日
⒇110年5月3日
110年5月8日
  (共2次)
110年6月12日
110年7月5日
110年6月15日
110年5月23日
110年7月15日
110年6月24日
110年6月20日
000年0月間某
   日
110年3月25日
110年3月20日
110年3月27日
111年4月24日至同年5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575 號;110 年度偵字第27928 號(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32838號(移送併辦)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575 號、110 年度偵字第27928 號(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32838號(移送併辦)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932、39659、39903、43243、43305、44681號;111 年度偵第47589、49997、51845、45192號、112年度偵字第850、858、869、12915、22826 號(追加起訴)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
228、232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
228、232號
111年度中金簡字第290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27日
111年4月27日
112年6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
228、232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
228、232號
111年度中金簡字第290號
確定日期
111年6月7日
111年6月7日
112年7月1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聲請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署111 年度執字第7378號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7379號
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13062號
編號1至4,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2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得利
加重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7日起至同年月10日
110年3月25日起至同年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8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14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901號
112年度訴字第623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18日
112年5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901號
112年度訴字第623號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17日
112年10月30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聲請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1.臺中地檢署112 
  年度執字第1334
  8號           
2.編號1至4,經
  本院112年度聲
  字第3289號裁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
  4年         
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140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