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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7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柔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3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柔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劉柔均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2年12月7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亦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經本院及臺灣南投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1、3部分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本院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本院業已向受刑人函詢其對本件之意見,有受刑人112年12月20日親自簽名並勾選「無意見」之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參本院卷第29、31頁),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均為詐欺之犯罪類型,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目的、侵害法益種類均相同,犯罪時間甚為密接,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其宣告刑之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刑情形,不在本件定執行刑之列,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培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附表:受刑人劉柔均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13罪)
有期徒刑3月(2罪)
有期徒刑4月(6罪)
有期徒刑9月(2罪)
有期徒刑10月(3罪)

有期徒刑2月(併科新臺幣5000元)
犯罪日期
110年12月21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10月21日)
110年12月26日
(聲請書誤載為110年10月26日)
111年2月4日
111年2月6日
111年2月19日
111年2月28日
111年2月28日
111年3月26日
111年4月25日
110年12月20日
111年1月20日
(聲請書誤載為110年1月20日)
111年2月18日
111年3月6日
112年2月6日
111年4月14日
111年2月4日
111年3月18日
111年3月30日
111年3月30日
111年3月31日
111年2月21日
111年3月26日
110年12月7日
111年3月30日
111年4月13日
111年4月22日

111年7月21日前不詳某日
偵查機關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036號等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036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299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3號
112年度簡字第950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29日
112年6月29日
112年7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3號
112年度簡字第95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8月2日
112年8月2日
112年8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67號(編號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66號(編號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54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