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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程子鎮




選任辯護人  林育弘律師
            麥玉煒律師
            朱清奇律師
            楊玉珍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112年度訴字第13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程子鎮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程子鎮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113年1月11日112年度訴字第1356號第一審判決,雖具狀提起上訴,惟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具上訴理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陳嘉凱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