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以外之人筆錄:
㈠證人即告訴人丑○○112年3月28日警詢筆錄(見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346號偵查卷〈下稱偵26346卷〉第9頁至第10頁)。
㈡證人即被害人庚○○112年3月28日警詢筆錄(見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7164號偵查卷〈下稱偵27164卷〉第13頁至第15頁)。
㈢證人即告訴人子○○112年3月23日警詢筆錄(見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8128號偵查卷〈下稱偵28128卷〉第15頁至第17頁)。
㈣證人即被害人辛○○112年4月10日、113年1月16日之警詢及本院審理筆錄(見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5663號偵查卷〈下稱偵35663卷〉第31頁至第35頁;本院卷㈠第427頁至第432頁)。
㈤證人即告訴人卯○○112年3月28日、112年11月14日之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見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5704號偵查卷〈下稱偵35704卷〉第21頁至第24頁;本院卷㈠第90頁)。
㈥證人即告訴人寅○○112年3月24日警詢筆錄(見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5940號偵查卷〈下稱偵35940卷〉第15頁至第17頁)。
㈦證人即被害人未○○112年3月26日警詢筆錄(見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8738號偵查卷〈下稱偵38738卷〉第37頁至第39頁)。
㈧證人即告訴人壬○○112年3月27日警詢筆錄(見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0516號偵查卷〈下稱偵40516卷〉第21頁至第33頁)。
㈨證人即告訴人辰○○112年3月31日、112年11月14日、113年1月16日之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筆錄(見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0882號偵查卷〈下稱偵40882卷〉第15頁至第17頁;本院卷㈠第90頁、第427頁至第432頁)。
㈩證人即被害人巳○○112年5月4日警詢筆錄(見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1715號偵查卷〈下稱偵41715卷〉第19頁至第21頁)。
證人即告訴人午○○112年5月29日警詢筆錄(見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2342號偵查卷〈下稱偵42342卷〉第15頁至第17頁)
證人即告訴人己○○112年4月12日警詢筆錄(見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2563號偵查卷〈下稱偵42563卷〉第37頁至第40頁)。
證人即告訴人丙○○112年8月12日警詢筆錄(見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9319號偵查卷〈下稱偵49319卷〉第19頁至第21頁)。
證人即告訴人丁○○112年3月23日警詢筆錄(見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3650號偵查卷〈下稱偵53650卷第17頁至第19頁)。
證人即告訴人乙○○112年3月24日警詢筆錄(見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6832號偵查卷〈下稱偵56832卷〉第41頁至第44頁)。
證人即告訴人甲○○112年4月17日警詢筆錄(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卷〈下稱警卷〉第13頁至第14頁)。
二、書證:
㈠被害人報案資料、提供資料:
⒈告訴人丑○○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偵26346卷第22頁至第24頁)。
⒉被害人庚○○:
⑴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偵27164卷第17頁至第19頁、第31頁至第32頁、第35頁)。
⑵提出資料: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翻拍照片共4張(見偵27164卷第27頁至第30頁)。
⒊告訴人子○○:
⑴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見偵28128卷第31頁至第33頁、第35頁至第36頁、第39頁至第43頁)。
⑵提出資料:與詐欺集團通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各1份(見偵28128卷第37頁)。
⒋被害人辛○○:
⑴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偵35663卷第37頁至第39頁、第43頁至第45頁、第51頁至第53頁)。
⑵提出資料:
①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永豐銀行臺幣匯出匯款申請單影本各1份(見偵35663卷第57頁)。
②被害人辛○○之永豐銀行、第一銀行存摺明細影本各1份(見偵35663卷第61頁至第65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偵35663卷第71頁、第75頁至第87頁)。
④投資APP頁面、雙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查詢資料擷圖各1份(見偵35663卷第67頁至第69頁、第73頁)。
⒌告訴人卯○○:
⑴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非本案帳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偵35704卷第61頁至第62頁、第65頁、第69頁)。
⑵提出資料:
①國泰世華匯出匯款憑證影本1份(見偵35704卷第41頁)。
②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見偵35704卷第43頁至第47頁)。
③投資APP頁面擷圖、䨇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款收據影本共2份(見偵35704卷第49頁至第55頁)。
④現金袋、䨇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經理「盧彥翔」照片各1張(見偵35704卷第57頁至第59頁)。
⒍告訴人寅○○:
⑴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見偵35940卷第31頁至第36頁、第45頁至第47頁)。
⑵提出資料:
①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份(見偵35940卷第37頁)。
②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話紀錄擷圖1份(見偵35940卷第38頁;本院卷㈠第367頁)。
⒎被害人未○○:
⑴報案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五分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偵38738卷第35頁、第41頁至第43頁、第81頁至第87頁、第61頁至第62頁)。
⑵提出資料:
①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投資APP頁面擷圖各1份(見偵38738卷第49頁至第55頁)。
②彰化銀行存款憑條影本1份(見偵38738卷第59頁)。
⒏告訴人壬○○:
⑴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偵40516卷第35頁至第43頁)。
⑵提出資料:轉帳交易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投資APP頁面翻拍照片各1份(見偵40882卷第59頁至第65頁)。
⒐告訴人辰○○:
⑴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偵40882卷第19頁至第20頁)。
⑵提出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聊天文字紀錄、擷圖各1份(見偵40882卷第21頁至第91頁)。
⒑告訴人巳○○:
⑴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秀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偵41715卷第23頁至第27頁)。
⑵提出資料:
①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影本1份(見偵41715卷第29頁)。
②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投資APP頁面及圖示擷圖各1份(見偵41715卷第31頁至第33頁)。
⒒告訴人午○○:
⑴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偵42342卷第43頁至第45頁)。
⑵提出資料:
①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份(見偵42342卷第19頁)。
②詐欺廣告擷圖、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投資APP頁面擷圖各1份(見偵42342卷第29頁、第31頁至第35頁、第37頁至第41頁)。
⒓告訴人己○○:
⑴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偵42563卷第41頁至第51頁、第91頁至第93頁)。
⑵提出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偵42563卷第69頁至第89頁)。
⒔告訴人丙○○:
⑴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偵49319卷第23頁至第24頁、第27頁至第28頁、第37頁)。
⑵提出資料:華南銀行匯款回條聯1份(見偵49319卷第33頁)。
⒕告訴人丁○○:
⑴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保安隊受(處)理案件明細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見偵53650卷第45頁至第49頁、第53頁至第55頁、第59頁、第67頁至第69頁)。
⑵提出資料:存摺明細影本1份(見偵53650卷第43頁)。
⒖告訴人乙○○:
⑴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見偵56832卷第45頁至第46頁、第49頁至第53頁)。
⑵提出資料:通話紀錄擷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各1份(見偵56832卷第55頁至第57頁)。
⒗告訴人甲○○:
⑴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警卷第21頁至第25頁)。
⑵匯款申請書1份(見警卷第43頁)。
㈡金融機構函文:
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11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17955號函檢附被告基本資料、掛失紀錄、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見偵26346卷第11頁至第21頁)。
⒉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2年4月24日彰作管字第1120031366號函檢附被告基本資料、彰銀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見偵27164卷第37頁至第45頁)。
㈢其他書證:
⒈被告與「陳專員借貸」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333號偵查卷〈下稱偵緝2333卷〉第63頁至第151頁)。
⒉被告之臺中市政府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見偵緝2333卷第153頁)。
⒊被告提供之陳述書、與「張依茹」及「鄭吉峰」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與「地利」之LINE及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與「陳專員借貸」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見本院卷㈠第93頁至第353頁)。
⒋告訴人卯○○收據1張(見本院卷㈠第355頁)。
⒌臺中地檢署112年12月7日中檢介烈流112數採助64、65字第169772號函檢附數位採證報告2份(見本院卷㈠第371頁至第388頁)。
⒍告訴人甲○○匯款一覽表1份(見警卷第19頁)。
三、被告之供述:
㈠112年9月1日警詢筆錄(見偵緝2333卷第21頁至第23頁)。
㈡112年9月1日偵詢筆錄(見偵緝2333卷第51頁至第54頁)。
㈢112年9月6日偵詢筆錄(見偵緝2333卷第61頁至第62頁)。
㈣112年11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㈠第79頁至第90頁)。
㈤113年1月16日審理筆錄(見本院卷㈠第427頁至第432頁)。
㈥113年2月20日審理筆錄(見本院卷㈡第39頁至第5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