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0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正宇
彭正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1879號),於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彭正宇、彭正皓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於民國113年1月15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2月22日宣判。茲因本案就告訴人陳加福受騙款項而提領部分是否有重複起訴之疑慮,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3年4月11日14時20分在本院第1法庭行審理程序。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