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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時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8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劉時維詐欺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