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時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8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劉時維詐欺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