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重訴字第17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旭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陳育澍
上列旭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育澍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佩諮律師
馮昌國律師
林文凱律師
被 告 陳惠珍
選任辯護人 郭瑋萍律師
尹景宣律師
被 告 王詩涵
選任辯護人 周郁雯律師
被 告 應澤揚
選任辯護人 張方俞律師
余德正律師
蔡耀慶律師
被 告 李信佳
選任辯護人 陳柏諭律師
被 告 曾振威
選任辯護人 陳鶴儀律師
王聰儒律師
被 告 魯雲翔
選任辯護人 胡峰賓律師
賴彥傑律師
上列王詩涵、魯雲翔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守煌律師
被 告 陳香吟
選任辯護人 胡東政律師
陳宗豪律師
被 告 林琦雅
選任辯護人 陳邑瑄律師
被 告 呂映萱
選任辯護人 李友銓律師
陳睿瑀律師(114/7/24解除委任)
翁偉倫律師
被 告 林珮祺
被 告 李苑嬋
上列林珮祺、李苑嬋共同選任辯護人
江政峰律師
被 告 謝宛余
被 告 蕭綉穗
上列謝宛余、蕭綉穗共同選任辯護人
戴連宏律師
戴連偉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犯罪事實應行調查、法律適用尚待釐清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5年12月1日(星期二)上午9時30分於本院國民法官法庭㈡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黃立宇
法 官 彭國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