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057號
原 告 陳宏德
被 告 石俊賢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陳宏德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尚未繫屬,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
二、經查,原告陳德宏具狀對被告石俊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依本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原告受詐欺部分之被告為陳葦綸及劉訢宇,且該2名被告此部分犯行亦經本院另案(112年度金訴字第775號)判決,非本案起訴範圍,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2427、49390號、112年度偵字第312、6240、14358、18106、20465號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是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既無被告之刑事訴訟繫屬本院,原告之訴,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劉依伶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昱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