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106號
原 告 劉慶家
被 告 陳奕合
海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趙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7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葉培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