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333號
原 告 陳立樺
被 告 楊堺儱
秦英傑
上列被告等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蘇泳承部分,因其與原告已和解成立,有本院和解筆錄1份可稽,此部分應予報結,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吳逸儒
法 官 王宥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