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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363號
原      告  謝俊融



被      告  蘇丰彥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對原告妨害秘密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以112年度訴字第1040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根據首揭說明,原告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張意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