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455號
原 告 林朝欽
被 告 洪沛臣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3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同案被告楊朝昌部分,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拘提未獲,業經本院依法發布通緝,故原告對同案被告楊朝昌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待其到案後,由本院另為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羅羽媛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其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