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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83號
原      告  巫思婍
被      告  廖又慶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第4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巫思婍對被告廖又慶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原告請求被告楊智凱損害賠償部分,業經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黃麗竹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