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83號
原 告 巫思婍
被 告 廖又慶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第4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巫思婍對被告廖又慶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原告請求被告楊智凱損害賠償部分,業經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黃麗竹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