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進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4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潘進來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潘進來曾於民國95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本件不構成累犯),仍未知所警惕,不顧政府機關與新聞媒體均已一再宣導酒精成分對於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飲酒後會導致對於事物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詎其飲用含有酒精成分之保力達後,仍為圖一己往來交通之便,逕自駕駛自用小貨車上路,嗣因行駛時乘客未繫安全帶而為警攔查,經警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6毫克,所為誠屬不該,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前次犯酒後駕車案件距今已逾多年,並無其他犯罪而經法院判罪處刑之紀錄,素行尚可,所幸並未肇事造成他人傷亡或財產損害前即為警查獲,及其犯後均坦認犯行之態度,兼衡其於警詢自陳為國中肄業學歷之教育程度,職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游淑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436號
被 告 潘進來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鎮○○00號
居雲林縣○○鎮○○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進來前於民國95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罰金銀元2萬元確定(未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自113年1月
29日8時20分許起至同日10時30分許止,在臺中市東區進德街之工地,飲用含酒精成分之保力達後,未待體內酒精濃度消退,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6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上路。嗣於同日16時27分許,行經臺中市東區建德街與東福路交岔路口時,因行駛時乘客未繫安全帶而為警員攔查,並於同日16時32分,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內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6毫克。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潘進來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酒精濃度檢測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駕駛人查詢資料、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車籍查詢資料各1份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份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檢 察 官 游淑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