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中原簡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劉姿妤
被 告 辛浩瀚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中原金簡字第1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郭勁宏
法 官 許翔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詩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