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16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家瑋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53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家瑋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他法供人觀覽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攝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劉家瑋知悉「○○○影音○○○」平臺之營運模式係閱覽者加入會員後儲值購買點數,即可觀覽直播主直播內容,且上開平臺設有防竊錄程式,禁止付費會員私下竊錄直播主直播內容。然劉家瑋基於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月間某時,未經A女同意,擅自使用手機內建之螢幕錄製功能,攝錄AB000-B112103(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於上開平臺進行全裸性交之視訊直播內容。
㈡劉家瑋於攝錄上開性影像之當日,另基於無故以他法供人觀覽上開性影像之犯意,透過通訊軟體○○○○○將上開性影像之電磁紀錄傳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之人,供「○○○」觀覽上開性影像。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㈠被告劉家瑋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時之指述。
㈢集景網路科技有限公司112年8月11日函文、通聯調閱查詢單、警員蒐證照片。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就犯罪事實㈡所為,係犯同法第319條之3第2項、第1項之無故以他法供人觀覽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攝錄之性影像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認被告就犯罪事實㈡所為,係犯無故「交付」性影像罪嫌,惟按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規定有「交付」及「以他法供人觀覽」之行為態樣,前者應係指將實體物品提供他人,後者則係用以填補例示規定不足之概括規範。本案被告係利用手機將上開性影像之電磁紀錄傳送「貝減分」觀覽,並非實際提供性影像之影片、照片,當屬以「交付」以外之「以他法供人觀覽」,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尚有誤會,應予更正。又因「交付」、「以他法供人觀覽」之行為態樣均屬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規定,自無變更起訴法條之適用。
㈡被告就犯罪事實㈠、㈡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尊重他人隱私,無故攝錄上開性影像,嗣後甚傳送他人觀覽,嚴重侵害告訴人身體自主隱私權,造成告訴人難堪,對告訴人所生危害程度非輕,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尚未賠償告訴人本案所受損害,兼衡被告前無其他科刑紀錄,以及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受害程度,及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事涉隱私,偵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翁家隆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第2項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