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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居正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2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基於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行為之犯意,於民國112年9月中旬至9月底間,穿著運動短褲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中市太平區精美路之不特定公眾得共見共聞場所,以手伸進短褲內將生殖器翻出裸露之方式,公然為猥褻行為。嗣行經該處民眾徐○○(姓名詳卷)發現並報警處理,經警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見偵卷第16至17、49至50頁),核與證人徐○○於警詢之指述相符(見偵卷第21至22頁),並有意見信箱案件處理表單、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騎乘機車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9、25至31、33、35頁),上開補強證據足以擔保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之真實性,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三、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認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112年9月中旬至9月底間,多次於臺中市太平區精美路之不特定公眾得共見共聞場所,以手伸進短褲內將生殖器翻出裸露之方式,公然為猥褻行為,被告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內,接續而為之數個舉動,其各行為之獨立性為薄弱,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揆諸前開見解,自應予包括評價,而認係接續犯之實質一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之生活狀況、素行,犯罪之動機及目的均僅係為滿足一己之私慾,犯罪之手段對於一般人身心健康足生不良影響,以及犯罪後之態度,兼衡被告自述國小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15頁警詢筆錄首頁受詢問人欄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案經檢察官乙○○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彭國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第1項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