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凱南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53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證據:「員警職務報告書及家庭暴力通報表各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三、被告前於民國10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746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於109年11月5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於110年8月14日保護管束期滿而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其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惟上開案件與被告本案犯行之罪質迥異,難認被告於受上開案件處罰後再犯本案,有何特別惡性情形,是尚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被告漠視法庭核發之民事保護令,對告訴人實施上開不法侵害,其行為顯非可取。(二)被告坦承犯行,並已取得告訴人諒解(參見本院卷附之本院電話紀錄)之犯後態度。(三)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37頁)暨其犯罪手段、所生危險及實害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認被告上開施暴造成告訴人受有上開車輛毀損之行為,亦成立刑法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然被告所涉毀損罪嫌,依刑法第357條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並已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佐(附於本院卷),是被告所涉毀損罪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規定,為不受理判決,惟被告此部分罪嫌如仍成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則認與前開諭知有罪部分,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
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345號
被 告 甲○○ 男 3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以107年度訴字第74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8月,嗣經撤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9年11月5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110年8月14日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行完畢。甲○○係乙○○之配偶,前對乙○○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12年10月12日以112年度家護字第156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禁止甲○○對乙○○實施家庭暴力及騷擾行為,該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甲○○已知悉上情。惟甲○○於112年11月19日23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因細故與乙○○發生爭執,竟基於毀損及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持石頭砸毀乙○○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窗及後擋風破璃,足以生損害於乙○○,並已違反上開保護令。
二、案經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乙○○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車損照片。
㈣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156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保護令執行紀錄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等罪嫌。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斟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違反保護令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檢 察 官 洪明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王冠宜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