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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7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書緯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所載「謝耀慶」更正為「林書緯」。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上開記載,係文字之顯然誤繕,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揆諸前揭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宥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