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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俊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62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俊維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蘇俊維明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月間某時,在臺南市善化區某處,以新臺幣5萬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虎」之成年男子,購買如附表所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1包(含包裝袋各1只,總純質淨重50.9394公克)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12年9月3日12時許,在臺中市大甲區中山路1段823巷內某處,因另案遭通緝為警查獲時,經執行附帶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蘇俊維於警詢時之供述(見偵卷第37-42頁)及於偵訊時之自白(見偵卷第85-87頁)。
 ㈡員警職務報告(見偵卷第35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43-53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查獲蘇俊維涉嫌持有案件毒品初驗報告各1份(見偵卷第57頁)、附帶搜索現場及扣案毒品照片10張(見偵卷第59-63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9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20900126號鑑驗書及112年9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20900127號鑑驗書各1份(見核交卷第9頁、第10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見核交卷第15頁)。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傷害、販賣第三級毒品等案件之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21頁),素行非佳,其明知第三級毒品對於人體具有成癮性及莫大之戕害,竟漠視不得非法持有毒品之禁令,持有如附表所示數量非微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且純度高達77%,對社會治安亦造成潛在危險,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情,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期間、所生之危害等節,暨其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婚姻狀況、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位之記載及個人戶籍資料,偵卷第37頁、本院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總淨重及純質淨重詳如附表所載),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另包裝上開第三級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同查獲之毒品,併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鑑定時經取樣鑑驗之毒品,因已耗損而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之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李毓珮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許仁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附表】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愷他命11包(均含包裝袋)
⒈檢品外觀:晶體。
⒉送驗晶體11包(送驗單位予以編號1至11),送驗單位指定鑑驗依檢品成分、外觀、顏色,分別取樣併驗2包(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B0000000〈編號4〉、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送驗淨重51.4495公克,驗餘淨重51.1909公克,純度77.4%,純質淨重39.8219公克。
⒊推估檢品11包,檢驗前總淨重65.8132公克,愷他命總純質淨重50.9394公克;取0.2586公克鑑定用罄(送驗數量51.4495公克-驗餘數量51.1909公克=0.2586公克),總淨重餘65.5546公克(65.8132公克-0.2586公克=65.5546公克)。
⒈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9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20900126號鑑驗書。
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9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20900127號鑑驗書。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