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37號
原 告 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
被 告 莊雅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21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方星淵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