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4號
原 告 吳溢淀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
複 代 理人 呂尚衡律師
被 告 蔡岳庭
翔恆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簡坤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3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徐煥淵
法 官 陳怡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