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3號
原 告 鄭林錦雲
鄭銘輝
鄭雪英
鄭雪嬌
鄭淑娟
鄭卉婷
上 6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律師
被 告 洪明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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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榮泉
上列被告洪明富因過失致死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434號,改分為113年度交簡字第4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羅羽媛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其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