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5號
原 告 蔡翔安
呂庭儀
被 告 邱羚
服役單位駐地信箱:屏東○○00000○00○○○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659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蔡咏律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