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劉德芸
被 告 高有龍
富豐興精密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秀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