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75號
原 告 黃榮志
黃榮法
黃美齡
黃湘芸
上四人共同
送達代收址 臺中市○區○○街0號10樓之1
被 告 聯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萬
被 告 楊皓勛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1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王曼寧
法 官 黃光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