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趙柏任
趙庭玉
趙俊宇
被 告 邱建程
楊文和
北區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仲
被 告 登泰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金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4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